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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按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和环保部 [2017]4号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,涉及到含Ⅱ类射线装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论证阶段做辐射环境影响评价,取得环评批复,按环评批复中范围、机房数量、种类和意见完成项目的施工,施工装机完成后进入试运行阶段,并请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验收,包括对机房布局,防护,人员档案,工作制度,应急预案,防护用品;进行项目公示(建设单位官网或其他公开网站),公示期间无投诉或争议的可进行项目申报,同时完成网上申报,并召开评审会。评审会可邀请,设计单位、环评单位、监测单位和环保部门领导参加。评审通过后形成验收报告,并和申请表、《辐射安全许可证》正副本原件提交政务中心,进行证件变更。